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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且符合抵扣条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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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税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查出一部分酒店管理行业企业涉嫌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高达4.32亿人民币。税务部门依法对涉案人员做出行政处理,并移交公安部门,另外依据违法情况依法将涉案企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的3%,附加税:增值税的11%为0.33%,个人所得税:收入的0.5-3.5%。合计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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