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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未取得发票,年末估价入库原材料(含运费),并一部分耗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开具是次年的。问:年末估价入库原材料(含运费)可税前列支吗?
您提到的估价入库次年取得发票的问题,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自20
"1)借:应收账款(面值与票据利息之和)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财务费用(未结算入账的利息) 2)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银行扣款金额)"
通常情况下,普通的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也就是每年4.15、7.15、10.15、1.15。如果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税,最晚缴款日是5.31。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利润来交的,但是企业的利润在随时变化着,这个月赚钱了,下月可能某笔生意没做好,公司就亏损了,所以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根据利润一个季度一个季度的根据利润来预缴,到了年底,全年过完了,再完整核算下整个年度的利润情况,汇算清缴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您可以理解为,公司先收了客户的钱,还未开票给对方,还未确认收入,属于预收款项在财务上是属于公司的负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一定需要的。开票汇总表可以核对实际票的金额和税额。可以避免因发票提供不齐全导致的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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