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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每年的发票用量很大,税务机关对公司领用发票实行验旧售新的方式,公司库存发票存根联很多,但又不敢轻易销毁,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遇到上述情况时,除了对正在开据的发票应按规定保管外,对所用完的发票也仍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保管,尤其是涉及销毁发票存根时应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的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
1.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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