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内容
下一篇内容
昨日,一条消息让投资圈的大佬们对未来开始忧心忡忡,今后私募适应税率最高或达35%!让整个创投行业一时之间笼罩在阴影之下,甚至有创投企业旗下的基金接到通知,需要补缴过去多年的所得税,数额最高达到上亿!
那么在这之前创投圈的大佬们过得是怎样的日子?
在此之前创投圈们的大佬都会抱团取暖,成立合资企业。在任何时代鼓励投资,让钱活起来,都是国家和政府的首要任务,所以国内有些地方政府他们学习了合伙企业的穿透的文件精神,出文明确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分项目进行穿透,所谓穿透就是先分红再缴税,根据合伙人的类型选择税种和税率,投资人适用于个人投资的20%的税率。
http://www.bjjrj.gov.cn/bjszcfg/c19-a54.html 北京地方文 支持20%
http://www.bh.gov.cn/fgw/contents/927/89227.html政发[2009]45号 天津地方文 支持20%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272&flag=1 2001 第84号文 支持20%
宁波政府回答问题,表示支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征税。
我们用数字说话,比如假设一家有限合伙基金共有5位个人LP,且出资比例相同,均为20%,收益为1000万元的时候,每个人分红得到200万元,按照地方政府发文规定,他们仅仅需要缴纳20%的税款,缴纳额度仅为40万。
但是在昨天的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有一个回答让投资圈的大佬感到绝望。
截图源自文字直播
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投资圈们的大佬的投资收益要缴纳35%的所得税了。
数据统计,参与私募投资的个人LP均为高净值人群,很多机构起投点在300万甚至500万,项目成功的收入是远远大于10万元的,所以投资圈无论大佬还是新贵都是无法避免这35%的高税率纳税。
众多投资圈人士均表示:如果税率变成35%,那么投资圈将是一片死海。
在哀鸿遍野的时候,捷税宝的税务专家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今后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合伙企业进行穿透。
原因一:合伙企业不能对投资收益进行穿透,那么合伙企业本身存在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本身对金融体系会带来大幅度的负面影响,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原因二:国家是不会做丢了西瓜捡芝麻的事情,投资收益20%的税收收入是一定比35%的要低,但是20%的政策是对投资的一种激励政策,让资本涌入市场,带来的经济效益是远远大于多征收的税务收入的。
原因三:我们看一下国家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法律条文上相关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权收益(即分红、股息红利,股权未出售,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股权出售,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在第二条进行了相关的修改,是直接按照20%进行征收,并且实行多年,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上的默许。在这次事件发生如此大的发酵,国家层面也应得到反馈,国家是会做出相关的修改,并支持穿透。
关于是否征收35%的股权转让、投资收益所得税的争论,我们应到对国家保持信任,国家会出台相关细则,让投资市场不会进入寒冬。
PS :如果事与愿违,那么今后,我们的自然lp, 全部变成有限公司来做lp。
请填写真实信息,我们将有专属税务老师在15分钟内联系您(工作日9:00-18:00)
版权声明
上一篇内容
下一篇内容
增值税许多人了解,特别是在在房地产营改增计划方案颁布后,对增值税也是广为人知。可是,非常少人了解增值税附加,不清楚如何测算。下面,捷税宝将对者2个难题作出表述。什么叫增值税附加增值税附加特指国家税务局征缴的以实际上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税金,实际就是指城建税、文化教育附加税税率、地区教育费附加。其税(费)率分別为:城建税7%(城区)、5%(县城区)、1%(其余),教育费附加3%、地区教育费附加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发票上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不可以,需要亲笔签名。 对于股东是自然人的,就是我们说的个人,是需要其本人用黑色水笔签字的。如果股东是公司的,就加盖这个公司的公章。
开票税率由专管员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核定,未核定的税率不能开具该税率的发票。
脉脉、BOSS直聘、LinkedIn;活动行、企查查、IT桔子(网站)、36Kr(网站)以及各种微信群(金融群、HR群、互联网群)等。
返回顶部
税收助手
专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