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案解读:印章不对合同仍能有效吗?公司签署的注意事项

税案解读:印章不对合同仍能有效吗?公司签署的注意事项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21-01-15 15:17:22
浏览量 · 13950
摘要: 裁判要旨  1.合同是否成立,应当根据订立合同的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签约人有权代表公司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确定,不应仅以加盖的印章印文是否真实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2.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公司股东如未在公司任职亦无公司授权

 裁判要旨

  1.合同是否成立,应当根据订立合同的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签约人有权代表公司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确定,不应仅以加盖的印章印文是否真实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2.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公司股东如未在公司任职亦无公司授权,仅以公司股东身份签订合同,不足以成为相对人相信其在合同中签字盖章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的合理理由。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9日,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汇升公司)向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宏信公司)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36%,期限三个月。2016年12月12日,青海宏信公司与西宁汇升公司等签订《协议书》,确认西宁汇升公司欠青海宏信公司3500万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还清,逾期按未付款项的20%承担违约责任。崔文辉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并持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青海分公司)、青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云天公司)、青海润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多汇鑫公司)印章在案涉《协议书》连带保证人处盖章。协议签订时,崔文辉系西宁汇升公司、青海云天公司、通渭汇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安多汇鑫公司股东。经鉴定,案涉《协议书》中加盖的海天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加盖的安多汇鑫公司印章印文与安多汇鑫公司样本印章印文不一致。

  案涉《协议书》签订同日,海天青海分公司与青海宏信公司就混凝土款归还事宜还签订另一份《协议书》,由崔文辉签字并加盖同一枚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海天青海分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该枚印章。

  因西宁汇升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青海宏信公司起诉请求:西宁汇升公司归还借款;崔文辉、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集团公司)、青海云天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集团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关于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形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故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来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本案中,案涉《协议书》由海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崔文辉签字并加盖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虽然经鉴定《协议书》中海天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但崔文辉作为海天青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其持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以海天青海分公司名义签订《协议书》,足以令作为交易相对人的青海宏信公司相信其行为代表海天青海分公司,并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相信其加盖的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因此,海天集团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以《协议书》中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印文与其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为由认为海天青海分公司并未作出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在案涉《协议书》上签章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成立。其次,关于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虽然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就案涉债务的担保达成一致意见,但海天青海分公司作为海天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未取得海天集团公司同意其对外担保的书面授权,海天集团公司事后亦未对该担保行为进行追认,故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青海宏信公司未审查海天青海分公司是否得到海天集团公司书面授权便接受海天青海分公司提供担保,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海天青海分公司在明知未获得海天集团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担保,双方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海天集团公司作为法人,在崔文辉持与海天青海分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印章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时未予制止,对于海天青海分公司及其时任负责人崔文辉的行为未能尽到一般善良管理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时,应由法人承担。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海天青海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于青海宏信公司案涉债权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海天青海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由海天集团公司承担。

  关于安多汇鑫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经鉴定案涉《协议书》中安多汇鑫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安多汇鑫公司提交的样本印章印文不一致,但如前所述,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真实与否来判断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是否有权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案涉《协议书》签订时,崔文辉为安多汇鑫公司的股东,但并非安多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无证据显示其在安多汇鑫公司任职或具有代理安多汇鑫公司对外进行相关民事行为的授权,仅因崔文辉系安多汇鑫公司股东,不足以成为青海宏信公司相信崔文辉在案涉《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的合理理由,故崔文辉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对安多汇鑫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青海宏信公司与安多汇鑫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担保合同,其主张安多汇鑫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

  总结

  案件中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着多重身份,其兼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多家公司的股东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因而在案中借款人借款时,其以代表多家公司对其进行担保。在此情况下,法院将对其代表的各个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进行分别审查,其中的判断的关键因素在于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部分公司主张当时担保合同上使用的印章与公司的备案印章不一致,否认其法定代表人以此印章作出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但在最高院的认定中,印章的真伪并不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决定因素,而认为还是应当回到代理权和代表权的判断。

  此外案件中还涉及到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担保的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作出的担保合同,在其未经法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效,但就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带与其备案印章不同的印章活动时,就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最高法院还认为合同对方的公司股东身份不足以成为当事人相信对方的签字盖章系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的合理理由。

  由此,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不需要只拘泥于印章的真伪,而应当去论证代理代表制度原理中更本质的代理权或代表权。此外,法人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提高对于分支机构的行为及意思表示的注意和管理,以避免分支机构为法人带来额外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西宁汇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青海宏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972000元及违约金6794400元;二、青海云天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崔文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青海宏信公司对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集团公司、安多汇鑫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青海宏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海天青海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于青海宏信公司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不能获得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海天青海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由海天集团公司承担;四、驳回青海宏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法信网

即刻拥有一对一税务老师

请填写真实信息,我们将有专属税务老师在15分钟内联系您(工作日9:00-18:00)

立即咨询

相关推荐

特大虚开发票案件告破 一张住宿发票成破案关键

特大虚开发票案件告破 一张住宿发票成破案关键

蚌埠市一起特大虚开发票系列案件在去年7月宣布告破,嫌疑人陈某法在安徽合肥的一处小区内被警察带走。

2021-02-09 10:22:42 2039 浏览 · 88 点赞
你知道如何计提工资吗?

你知道如何计提工资吗?

现在各行各业都有属于自己的会计工作内容,并且不同行业的会计实操处理也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企业员工工资的计提和发放,是每个月会计人员都会进行会计核算的。关于如何计提工资的相关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文了,欢迎大家阅读。

2021-04-13 15:18:03 11134 浏览 · 0 点赞
公司注册找代理公司能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公司注册找代理公司能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实务中,不少企业,都开端抉择公司注册代理的办事,尽管这很广泛了,然则仍不乏不少朋友根本不知道公司注册代理到底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略说一二。  好处一:节省费用、服务更全面、更专业  不少第一次守业的伴侣在注册公司时底子就不懂得注册步伐及划定,不知道公司注册到哪更适宜,不知道租房面积大小和要交的房产税多少有什么差别,所以总会花出去大量冤枉钱。而业余的公司注册代理他们就可以凭仗多

2021-01-11 11:45:10 13263 浏览 · 0 点赞
劳动法工资可以被当作扣除项目吗?

劳动法工资可以被当作扣除项目吗?

企业在用工的时候,可以分为劳务用工与劳动用工,对应的是用工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劳务用工与劳动用工看似只有一字之差,其实区别是比较大的。劳务用工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而并不是劳动合同。劳务用工可以分为短期劳务、长期劳务以及项目劳务等,而劳动用工企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为企业或者单位提供劳动的时候,必须按照劳动法工资。

2021-04-27 10:12:16 11861 浏览 · 0 点赞
税务发票如何开?程序和方法是怎样的?

税务发票如何开?程序和方法是怎样的?

税务发票还有一个事项需要注意,这就是需要使用经营地的发票,例如当公司有事需要员工出差的时候,员工会到另一个城市办事,这种情境下原来城市的发票就不起作用了,而是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也就是说发票限于领取的个人和单位在本地使用,如果出了本地到达其它城市,则应当使用经营地城市的发票。

2021-02-22 11:11:19 4188 浏览 · 1 点赞
公司发放的通讯补助是否要扣税?

公司发放的通讯补助是否要扣税?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出于经营业务本身的需要,员工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是需要花费通讯费的,而为了更好的满足员工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会给员工发放通讯补助。有的是以发票报销的方式来补助,也有的公司是直接计入到员工工资中的。不过,对于员工来说,每月工资是需要交个税的,那么公司发放的通讯补助是否要扣税?公司发放的通讯补助是否要扣税?可能大多数人会认为,如果公司发放了通讯补助,那么此时就需要看是否含通讯补助...

2021-10-13 18:27:15 704 浏览 · 0 点赞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要怎么实现?要注意什么?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要怎么实现?要注意什么?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注意事项。首先要知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所要准备的资料,这里就包括经营执照正副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师章,法人的个人U盾或者是数字证书,组织结构代码数字证书等,可以结合当地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要的资料来准备。再来要明白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知识点,如果变更或者是新增的项目是公司的主营项目的话,应该摆在经营项目的第1项。最后需要注意锁并更的项目是否有额外的要求,

2021-02-05 14:01:56 1668 浏览 · 2 点赞
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几级科目?如何做分录?

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几级科目?如何做分录?

提起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时候,相信大家都会对它的概念感到熟悉,这是因为它是在财务人员工作过程中,经常被接触和使用到的概念,简单来讲就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纳税凭证,按照相关要求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几级科目?如何做分录?

2021-04-19 21:28:35 12096 浏览 · 0 点赞
我想把有限公司变更为事务所可以吗?

我想把有限公司变更为事务所可以吗?

不行,我们建议您重新设立一个事务所,然后把之前的有限公司注销了。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

2021-01-13 11:07:11 13608 浏览 · 0 点赞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不同、法律形式不同、设立条件不同、税收征缴规定不同、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1、投资主体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法律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3、设

2021-01-18 18:50:52 16963 浏览 · 1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