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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2020年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雷某某自2013年3月起担任武汉A公司人事总监,负责人力资源工作,掌握了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发放和纳税申报信息。2018年6月,A公司因经营困难,将雷某某的工资由每月1万元下调至每月5000元,雷某某不满,自行离职。
之后,雷某某以掌握A公司偷税漏税的证据和员工社保缴纳信息为由,向公司负责人郑某要钱,并声称不给钱就举报。郑某不同意,雷某某就向武汉市税务部门举报了两次,A公司两次收到税务部门的稽查通知。雷某某警告,如果还不把钱给他,他就把郑某公司所有的台账交给税务机关。无奈,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A公司先后七次向雷某某汇款60万元。之后,郑某将对其敲诈勒索的雷某某告上法院。2019年3月20日,雷某某被捕。
2018年12月21日,武汉市税务部门对A公司的被举报涉税事项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经审理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A公司限期补扣并解缴个人所得税。同日,对A公司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雷某某被责令退赔犯罪所得60万元,并返还给受害单位武汉A公司。
雷某某以其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无敲诈勒索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雷某某以掌握公司偷税漏税为由,不给钱就向税务机关举报,威胁向公司要钱,公司被迫向其转账60万元。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明雷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的方法,迫使A公司向其转账6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2020年9月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规范涉税检举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该办法鼓励实名检举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要求其对所提供举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可以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检举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税务机关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判决表明,检察制度促进了法律秩序的维护。如果检举行为超出法律界限,则不受法律保护,还会受到法律制裁。维权要合法,检举不是非法占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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