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分工“合作”“顶包”维护主犯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21-02-08 10: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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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单配票”骗税案件,犯罪团伙通过控制生产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链条式管理,并根据外贸企业的“买单”情况,“合理分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施骗税的过程中,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产自销”。

案例:


2018年9月的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管检查业务的副局长,翻开了各检查科室报送的10家企业的查前分析资料。这10家企业,都是2018年“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的第一批案源企业。副局长对分析资料进行交叉比对后发现,YFY公司和HSSZ公司这两家外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来自10家生产企业。而这10家生产企业中,上述两年专项行动第一批案源中的YY公司和FY公司等6家生产企业均涉嫌其中。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就此案召开了案情研讨会,通报分析了相关情况,要求检察人员进一步挖掘数据,找出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

通过对相关企业增值税销项发票的全面对比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这些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除了两家涉嫌骗税的外贸企业外,还有FNM公司、XNX公司、HM公司3家外贸企业,也收受了上述生产企业虚开的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追根溯源,发现这些生产企业收受的发票来自上海和江苏东台,开票企业均为非正常户,存在较大的暴力虚开违法嫌疑。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0家案源企业中,有8家企业涉嫌团伙犯罪。此外,通过案头分析发现的另外3家外贸企业和4家生产企业,一个涉及15家企业的虚开骗税团伙已经浮出水面。其中,14家企业已被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案查处,另1家生产企业因管理权限归属问题,已移交相关稽查局处理。为了进一步整合检查资源和检查人员力量,2018年9月27日,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立了由4个检查科室协同作战的联合检查组。


检查组一成立,就迅速分为A组和B组,A组负责收集和分析企业的基本资料,B组负责调取和分析企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流。


A组从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了14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确定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和租赁单位地址等。经汇总分析数据,检查人员发现,14家企业都存在财会人员交叉任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电话号码相同,部分租赁单位地址相同。


B组从企业开户行提取了相应的资金流。检查人员发现5家外贸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外汇结汇收入、退税款和少数个人借入款,外汇收入来源于同一国外企业账户。5家外贸企业结汇后,大量资金汇至YY公司、FY公司、HH公司、QMY公司,再汇至上海QH公司、ZX公司、TX公司的企业账户,以及吕某、刘谋等人的个人账户,基本符合虚开发票的常规手段。少量资金汇给5家生产企业:MR公司、QZ公司、JR公司、MH公司、MY公司。9家生产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显示,没有任何资金汇往江苏东台的企业。无论是基础资料的分析,还是资金流的解读,都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此案是一桩团伙骗税案。


在掌握了基本证据后,检查组迅速决定重点检查14家企业。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检查组在警方配合下,准时到达预定地点,并于上午10时整开始行动。

但随着联合检查组微信群接连不断出现“地址不符,行动失败”的消息,人们的情绪逐渐低落。突然,一个“行动成功”的消息传来,所有人都震惊了。


检查人员发现承租方为姜某的5家生产企业。经过调查取证,发现五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姜某,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银行资金大部分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情况。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姜某辩称,给5家外贸企业开具发票是由已离职业务员完成的,其他情况他一无所知。


第二天,核查人员逐一拨通了企业登记在册的联系电话,但只拨通了YFY公司会计周某的手机。检查人员当日下午约谈了周某,得到重要线索:企业财务负责人为竺某,办公地址是某大厦。检查人员立即赶到大厦所在地进行核查,发现YFY公司租赁场地的大门已上锁。检查人员从该楼物业人员处了解情况,发现该物业公司的出租登记簿上有两家外贸企业,YFY公司和HSSZ公司。同时了解到,两家外贸企业的场地租赁人都是邵某,但邵某已经半年多没有出现。鉴于对方长期拖欠租金,物业公司锁了大门。


10月20日,检查人员得知邵某要到物业公司交租,立即前往该大厦蹲点。等了一天,邵某没有出现。10月22日,物业人员通知检查组,将有人前来为企业办理相关事宜。检查人员来到物业公司的视频监控室,实时掌握情况。在来人付完房租,打开大门,检查人员立即开始检查。在现场,检查人员查获YFY公司、XNX公司、HSSZ公司3家外贸企业的公司标牌,查获各类公章9枚、银行u盾9个、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3份、盖章的空白购销合同25份等。其中9枚公章属于检查组确定的14家企业中尚未查明的9家企业,这些物证基本可以证实14家企业存在虚开骗税违法行为。


案件取证有了很大的突破。2019年5月19日,为快速侦破,经宁波市税务局会同宁波市公安局、宁波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成立了“雷霆一号”联合专案组。


整合资金流的分析结果后,检查人员前往上海、江苏东台调取相关企业的资金流,前后3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调取外省市个人账户的资金流,历时3个多月,共计调取67人的各类账户资金流水286个。经过进一步详细分析对比,专案组人员确定了涉案账户的登录地址,可以判断是同一个人干的。此外,专案组人员还对调取的个人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工作经验对资金流水中涉及的人员身份进行了判别,大致圈定了外汇买卖和报关单买卖的人员范围。


在货物流方面,根据宁波海关提供的报关单等资料,专案组人员找到了相关的13家船公司以及各级货代公司,最终找到了与此案相关的揽货公司,均为义乌企业。为了核实最终信息,专案组人员先后8次前往义乌实地调查。经过9个月的奔走,专案组人员最终查实涉案的57份报关单,并取得了货代公司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57份报关单中的货物是外商自行采购且无需退税出口货物,基本确定了犯罪团伙使用“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此外,公安部门还分析了1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身份,发现他们大多与邵某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例如,YY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邵某的第一任妻子,YFY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邵某的岳父,FNM公司财务人员是邵某的第二任妻子。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公安部门于2020年4月将邵某、姜某、朱某三人抓获归案,资金、货物、发票均已证实犯罪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


4月24日,竺某投案自首。专案组得知其处于哺乳期后,决定先前往竺某亲戚家,接上嗷嗷待哺的婴儿。听到检察人员的决定,竺某当场泣不成声。到了派出所以后,竺某的情绪稳定了,第一句话就是“今天我真的感受到了法律无情人有情,我会把我知道的全部内容都说出来”。竺某讲述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如注册空壳公司,生产企业虚开发票,账面资金回流等。但竺某表示,对购汇方式、报关单的购买途径、上游虚开发票的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一无所知,并表示以上事宜均由姜某安排。


4月27日,姜某自首。专案组先后于当日、5月7日和5月13日对姜某进行询问和提审。之前证据都有,后来有竺某指证,姜某无法辩驳,承认了自己通过“买单配票”进行骗税的违法事实。姜某讲述了自己是如何通过控制生产企业虚开发票给YFY公司、HSSZ公司等外贸企业,并详细介绍了自己是如何在网上认识詹某,并在詹某的指挥下骗取出口退税的。


竺某和姜某的供述,让专案组人员颇感意外。竺某一口咬定邵某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帮她借过身份证,并一再强调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来自姜某的授意。姜某也称自己与邵某是好朋友,案件涉及的租赁房屋等事宜,都是委托邵某办理的。


在2019年,邵某成为竺某的丈夫,同时其与14家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邵某真的是这起案件的局外人吗?姜某才是隐藏在背后的指挥者?专案组人员未被竺某和姜某的故布迷阵干扰,很快意识到这可能是邵某预先安排的金蝉脱壳之计,案件依然存在隐情。


在姜某、竺某都承认自己的罪行后,专案组人员又多次补充笔录,并在一次问询过程中有了收获。竺某称自己与姜某陪詹某吃过几次饭,这个说法与姜某“通过网络认识,并未见过面”的陈述有较大出入。这一情况引起了专案组人员的警觉,决定对姜某进一步开展问询。


随着问询的深入,专案组人员发现,姜某在“买单”方式、联系人等关键问题上的描述,与所掌握的信息相悖。在专案组人员的反复问询下,姜某逐渐难以招架,终于承认自己作出的所有违法行为均出自邵某授意,意在案发后为其顶罪。原来,竺某的深情落泪、姜某的无奈坦陈,都是一出演给专案组人员看的戏。二人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干扰专案组人员的判断,隐瞒邵某是案件主犯的事实。


2020年5月27日,邵某归案。在多项证据面前,邵某仍一口咬定自己对违法事实一无所知,涉案的所有违法行为都是姜某、竺某经手的。面对邵某的负隅顽抗,专案组人员选择利用心理攻势进行突破,从邵某孝顺80多岁的父母,讲到对出生4个月女儿的爱,从责任讲到担当。6个多小时过去后,邵某有所松动,承认自己通过帮助姜某还债、赠送姜某房屋,让姜某顶罪的事实。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显露出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以邵某为首的作案团伙,在詹某处通过支付费用方式取得报关信息,并购买外汇。同时,在上海、江苏东台等地,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作为9家生产企业的进项,再由9家生产企业虚开发票给5家外贸企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获取非法收益 。


经查实,2016年4月~2018年9月,该犯罪团伙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8份,金额7690.26万元,税额1275.65万元,价税合计8965.91万元;通过“买单配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908.79万元。


近日,邵某、竺某、姜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詹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查审讯工作正在依法进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单配票”骗税案件,犯罪团伙通过控制生产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链条式管理,并根据外贸企业的“买单”情况,“合理分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施骗税的过程中,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产自销”。


解读:


一是查前分析要到位。本案中,正是因为检查人员对各自的检查任务进行了扎实的查前分析,才能在案情汇报过程中,将个案背后隐藏的线索串联起来,逐步织密,由点成网,确定了检查方向,实现了个案同查,极大地提高了稽查效率。


二是智慧稽查要到位。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加强,如何运用各类软件提高检查人员的查案效率,将成为稽查部门一个新的探索方向。在本案中,检查人员查前结合税控发票开票系统进行信息分析和比对,查中运用3D街景地图进行远程踩点,并借助视频监控设备观察现场,准确定位企业租赁单位,运用信息技术筛选,迅速锁定目标。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发现以邵某为原点向外辐射的15家企业,存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关联,涉嫌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结合大数据分析,巧用信息化战法,多维度升级分析研判手段,为精准打击犯罪提供了可靠依据。


三是保持怀疑要到位。身处最后一道防线,检查人员必须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在本案中,检查人员依靠职业敏感,准确抓住犯罪嫌疑人语言上的漏洞,凭借这一线索,揪出犯罪团伙中的主犯找从犯顶罪的事实。在日常案件查处过程中,检查人员既要做到执法公正、违法必究,也要做一个有心人,善于从细节发现问题,谨防被各类假象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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