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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法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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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的利息支出中列支了B银行、C信托、D企业(非金融企业)三种利息,利率分别为8%、12%、11%。现税务局提出A公司付给D企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属于企业间借款,利率不可高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不可高于B银行的利率8%。A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仅可以扣除支付给D企业的部分利息(8%部分),超过的部分(3%部分)需要调整,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利息参考的对象应为金融企业,而不是银行《中华
建立资金流向风险监控平台,可以从税务系统内外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协作,扩大协查范围,对承兑汇票、特定资金流向的查询,可委托银行账户开户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作取证,提高取证效率,降低取证成本;另一方面,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银保监会、各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建立银行查询协作平台。对企业账户中多进多出、循环转账、集中大额支付等有明显资金回流特征的业务往来进行风险预警,在实现对可疑资金流向坐地查询的基础上,把通过资金回流伪造支付记录这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遏制在萌芽阶段。除此之外,在检查过程中,当面对类似疑难案件时,检查人员一定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和穷追不舍的勇气,不放过蛛丝马迹,追查到底。
"根据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设置办税员;纳税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1名或2-3名办税员。 而办税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申请涉税事项等各类业务时,必须出示办税员联系卡才能办理。 "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我们公司有一个股东自己名义需要借款,想让公司帮其担保,可以吗?
可以提供担保,但需要开股东会讨论通过。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承载了原来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功能上更加集中,比如以前去税务局办事,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但现在三证合一后,无税务登记证了,那么携带营业执照即可。我们大家都知道,以前的公司至少有好几个证照号码,比如税务局一定要告知税务登记证号,去工商局,要告诉工商注册码。现在三证合一后,不仅只要办一个证-即营业执照,号码也统一了,即一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代码。
对报税和记账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客户将签属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给到我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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