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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销售行为,税务上可认定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情况,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 企业即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
2.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是密不可分,不可拆分。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案例分享: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服务。A公司向顾客小王销售空调收费35,100元,安装空调收费1,170元。
A公司既销售货物(销售空调),也提供服务(提供安装服务),销售空调和安装空调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是密不可分,不可拆分的。
因此,A公司的销售行为税务上可认定为混合销售。
应交增值税=(35,100+1,170)/(1+17%)*17%=5,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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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服务费,纳税人也要注意及时取得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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