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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母公司确认为代收代付,子公司确认职工薪酬,这个实质上并不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所以按照收款收据和银行单据入账。2、如果是母公司保持对员工的实质性的管理权力,这部分就视同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了服务。母公司应该向子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凭发票作为凭证入账。
不需要贴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对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了吗?
否。 “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是按照股东间达成的契约来缴。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 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
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后,公司如何体现其出资实际缴付情况?
公司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实缴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记载实缴出资情况,经商务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备案
我们公司因为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交税,具体怎么交?
由于贵公司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举例:比如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15年度收入总额30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15%。因此贵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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