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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情况 现有有限公司A和B,A是B的全资子公司,A现有利润1,0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且董事会决定全额分配利润给B,B公司收到的A公司分红是否需要再次交税?结论 B公司收到的A子公司上缴的分红,视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在B公司层面做免税处理。计算 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可分配利润未750万;B公司收到750万分红后,B公司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法规依据《中华人民
A企业的利息支出中列支了B银行、C信托、D企业(非金融企业)三种利息,利率分别为8%、12%、11%。现税务局提出A公司付给D企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属于企业间借款,利率不可高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不可高于B银行的利率8%。A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仅可以扣除支付给D企业的部分利息(8%部分),超过的部分(3%部分)需要调整,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利息参考的对象应为金融企业,而不是银行《中华
您可以理解为,公司先收了客户的钱,还未开票给对方,还未确认收入,属于预收款项在财务上是属于公司的负债。
"根据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设置办税员;纳税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1名或2-3名办税员。 而办税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申请涉税事项等各类业务时,必须出示办税员联系卡才能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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