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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情况 现有有限公司A和B,A是B的全资子公司,A现有利润1,0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且董事会决定全额分配利润给B,B公司收到的A公司分红是否需要再次交税?结论 B公司收到的A子公司上缴的分红,视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在B公司层面做免税处理。计算 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可分配利润未750万;B公司收到750万分红后,B公司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法规依据《中华人民
A企业的利息支出中列支了B银行、C信托、D企业(非金融企业)三种利息,利率分别为8%、12%、11%。现税务局提出A公司付给D企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属于企业间借款,利率不可高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不可高于B银行的利率8%。A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仅可以扣除支付给D企业的部分利息(8%部分),超过的部分(3%部分)需要调整,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利息参考的对象应为金融企业,而不是银行《中华
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因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者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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