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警携手破“家族企业”骗局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21-02-05 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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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以企业疑点信息为线索,联合警方破获一起“家族企业”出口骗税案件。刘某梁等11名主要涉案违法人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中。

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以企业疑点信息为线索,联合警方破获一起“家族企业”出口骗税案件。刘某梁等11名主要涉案违法人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中。


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预警系统等软件,对木家具、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展涉税信息分析时,发现深圳市FL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L公司”)等15户企业的经营信息异常。


征管信息显示,FL公司等15户企业均为2015年1月前后注册的外贸型进出口企业,在2015年1月~2019年12月期间,15户企业累计出口产品涉及金额11.95亿元,申报出口退税1.48亿元。


检查人员进一步对企业经营信息和上游企业进行分析后,发现这15户企业疑点突出。


其一,15户企业出口经营的木家具、服装等产品是骗税违法多发的敏感商品类型。通过查询征管系统发现,这些企业的上游供货商均集中在江苏、江西、河南、山东等4个地区,而且上游供货企业大多处于走逃或失联状态。经统计,15户疑点企业的上游企业中,非正常户达到了84户。


其二,检查人员分析15户企业经营信息发现,这些企业的注册地址均集中分布在深圳市罗湖区同一栋办公楼的四个楼层,且15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存在互相交叉任职情况。更为蹊跷的是,这15户企业当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少姓“刘”,交叉任职人员主要为刘某梁等5人。


经营地点重合、主要经营人员交叉任职……这些异于常态的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


这些企业的“刘”姓人员之间有无关系?


稽查部门立即通过税警数据互换平台,将相关人员信息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关联分析、身份信息追踪核查后发现,刘某梁等5人之间为直系亲属关系,另外4人分别为其父亲、儿子和女儿。


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核查得知,这些疑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刘某梁。


综合初期调查分析结果,检查人员认为,这15户企业的共同上游供货商大量处于走逃等非正常状态,企业集中注册且“一址多企”;主要人员交叉任职,并且存在亲属关系,各方迹象显示,15户企业具有骗税违法重大嫌疑。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依托四部门“打虚打骗”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和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抽调多名业务骨干成立联合专案组,对疑点企业立案调查。

 

在分析企业经营特点的基础上,专案组决定从企业的“货流、票流、资金流”三方面入手开展调查,寻找线索和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认为,如果经由调查证实,涉案企业退税的产品并非由其生产和经营,那么就可以确认其具有骗税违法行为。专案组决定对15户企业中较为典型的FL公司实施重点核查。


根据征管信息和预警分析线索,专案组了解到:FL公司主要从事外贸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梁,从经营信息看,2015年~2019年企业累计购进木家具、服装7236.65万元,购进的货物全部出口,出口目的地有法国、韩国、印度尼西亚等10多个国家。FL公司成立以来,其报关单信息记录多达6000多条。


专案组决定重点对FL公司出口业务真实性、进项业务真实性两个方向实施核查。


办案人员首先前往船运公司实地核查,并从船运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海运提单信息中,锁定了经手FL公司出口货物的货代公司。办案人员分析比对货物信息、约谈询问货代公司人员,最终发现这些出口货物主要来自于广州、佛山、东莞等地的28户企业。


专案组连续作战,兵分多路前往这28户企业实际经营地点取证调查。结果显示,FL公司的出口货物确实来自于28户企业,这些企业也均有厂房和产品生产能力,但均不具备出口资质,28户企业均委托了同一家货代公司代办货物报关出口业务。


调查结果显示,刘某梁控制的FL公司所“出口”的货物,实际并不由其生产经营,而是由不法货代公司借用他人企业“嫁接”“配单”而来。

 

既然FL公司出口货物为假,那么其从上游江苏、江西等地购买木家具、服装等货物的行为则必然存在问题,其取得的进项发票很可能是虚开发票。


涉税数据显示,FL公司与上游苏州NY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Y公司”)等93家企业存在“货物”交易。为查清FL公司货物采购实情,专案组派出了4个外调组,分别前往江苏、江西、河南、山东4地区对与FL公司有购销往来的上游企业展开调查。同时,专案组还设立了资金查证组,对FL公司货款支付情况以及资金结汇情况实施全面调查。


办案人员调查NY公司时发现,该企业1年缴纳的水费不足1000元,也无社保缴费记录,经核实,该企业与FL公司之间并无实际购销业务,其向FL公司开具的发票为无货虚开。


专案组在江苏、江西等地上游企业调查时发现,FL公司大部分上游“供货”企业,均存在注册地址虚假和从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情况,不少企业已失联,其经营业务均为虚假。


与此同时,资金查证组的取证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通过调查FL公司等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办案人员发现NY公司等企业收到FL公司支付的“货款”后,资金随即被转至多个私人银行账户,最后均汇回刘某梁私人账户,并最终流回FL公司账户,形成完整的资金回流。


为寻找更多证据,专案组对刘某梁团伙控制的FL公司的交易账户范围进行了扩展核查,发现与FL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有关的银行账号有39个,通过比对账户流水情况,从中筛选出资金和外汇收支较为频繁、金额较大的疑点银行账户17个。专案组分析后发现,这些账户2015年~2019年共发生交易3236笔,累计收支金额达1.79亿美元。


经核查,这些疑点账户清一色全是离岸账户,并且开户银行所在地并不是FL公司出口货物目的地,而是集中在中国香港,而这些疑点账户其中的一部分账户,在此之前就已被列入反洗钱部门非法买卖外汇重点监控对象名单中。专案组认为,这些疑点账户以及相关资金交易,极有可能与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有关。


随后,办案人员将17个疑点账户的“美金汇兑”数据,与刘某梁等涉案关键人物的银行流水进行了比对和追踪,最终结果证实了办案人员的判断——FL公司等企业的“出口结汇”均来自位于香港的疑点境外离岸账户,刘某梁团伙以此营造出口结汇假象,以伪造业务骗取出口退税。


至此,刘某梁团伙控制15户企业,采用“配货”“配票”方式伪造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作案手段全部浮出水面。鉴于案件环节复杂,涉及地区广、人员众多,作案时间跨度长,为确保打击效果,专案组决定成立五个行动小组,同时实施收网抓捕行动。


收网行动当天,涉案企业所在地区共出动税务人员、公安干警200多人,在多地税警的协同努力下,成功抓获包括刘某梁骗税团伙、周某杨虚开团伙、詹某地下钱庄团伙等在内的涉案人员共77名。


刘某梁为首的11名主要涉案违法人员落网后,对其通过虚开、伪造资金流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刘某梁等人以家族关系为纽带,组成“家族式”违法团伙,家族成员分工明确,各自负责转账、结汇、办理涉税事务等工作。该团伙注册成立FL公司等15家具有退税资质的外贸企业后,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上游93户企业取得品名为木家具、服装的虚开发票,再通过“配单”和虚假结汇的方式,虚构出口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48亿元。


解读:

本案是深圳税务、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协作破获的一起虚假出口木家具、服装的出口骗税案。案件具有作案手法隐蔽,涉案团伙多、涉及区域广等特点。案件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团伙,维护了国家的经济税收秩序。


本案得以顺利查处,多部门协作是关键。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分析手段、公安部门的侦查技术手段、海关的智慧缉私技术、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打击等手段,相互依托、优势互补,促成了案件的快速查办和突破。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本案的查处对下一步打虚打骗工作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出口手续、备案单证管理。鉴于非法报关行和货代公司的“配单”活动,是虚构出口业务的重要环节,因此,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针对性监管。应要求企业配套提供与货物出口相关的报关公司、货代公司以及运输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定期通过联网数据审核、去函协查的方式对企业出口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定向分析,对存在疑点的单证和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调查。


二是完善机制,构建电子化反洗钱体系。近年来税务机关查处的不少出口骗税案件,均出现违法分子利用境外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的情况。为此,税务机关应考虑由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和香港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完善反洗钱打击机制。在信息交流与共享基础上,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构建高效率电子化的反洗钱体系,逐步促成香港、内地金融机构交易数据、税收征管信息、工商管理信息等数据资源的高层级共享,为打虚打骗、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打击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扩围共享信息,增强打击能力。信息共享对于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十分重要。在目前税务、公安等四部门数据共享基础上,可考虑将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电信、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部门和机构纳入信息共享范围,通过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涉税信息查询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对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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