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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几种情况:
1、公司购买用于日常运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可以用来抵扣。
2、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计提福利,不可以做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如果房屋 、建筑物是职工福利和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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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母公司确认为代收代付,子公司确认职工薪酬,这个实质上并不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所以按照收款收据和银行单据入账。2、如果是母公司保持对员工的实质性的管理权力,这部分就视同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了服务。母公司应该向子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凭发票作为凭证入账。
不需要贴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对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了吗?
否。 “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是按照股东间达成的契约来缴。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 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
不能分期确认收入,必须一次性计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参考文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认缴的资金数额仅工商局备案之用,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一般客户会选择3万作为认缴的资金。实际操作中,这个资金无需实际缴纳。关于认缴资本高低的影响,在以往的操作中,贵方潜在客户更加倾向与资金较多的企业做业务。随着国家工商注册制度的修改和民间信用的发展,认缴资本的高低对于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小。考虑到认缴的资本最终也需要在时间限制内缴纳,我们推荐您使用我们规定的认缴资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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