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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解读:关联企业间借款涉税处理如何规避风险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21-01-15 15: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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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绝大多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资金拆借行为,而向关联企业进行拆借资金往往因为最便捷,也就最为普遍。尤其是集团性企业在于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但是尝尝由于财务人员对于政策把握不到位,税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极易产生涉税风险。一、案例甲公司为乙集团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9年度向其集团母公司发生借款8000万元,共计发生利息支出480万元,以乙企业

绝大多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资金拆借行为,而向关联企业进行拆借资金往往因为最便捷,也就最为普遍。尤其是集团性企业在于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但是尝尝由于财务人员对于政策把握不到位,税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极易产生涉税风险。

一、案例

甲公司为乙集团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9年度向其集团母公司发生借款8000万元,共计发生利息支出480万元,以乙企业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为入账凭据计入财务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全额扣除。后遇税务稽查,企业未能提供关联方独立交易相关证明资料,税务部门认为甲、乙公司在该借款行为中均未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足额缴纳税费,并作出了处罚通知。

二、政策规定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相关规定,①在计算应纳税所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涉税风险分析

1.增值税

对于乙集团企业收取的甲公司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为:480÷(1+6%)*6%=27.17(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

首先,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应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甲公司应当及时向乙集团企业索取该笔利息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其次,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内容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关联企业间因资金拆借而产生的利息费用都需要受到债资比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与关联方的借款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资金借入方的实际税负低于资金借出方的税负,则不受文件中债资比的限制。

至于如何判断关联企业借款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需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

本文案例中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因此,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就该笔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增: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480×[ 1-2÷(8000÷3000)]=120(万元)。

第三,本文案例中借款利率为6%(480÷8000),按照行业相关标准判断,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四、其他风险提示

在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费用的财税风险把控时,还需要关注一个本文案例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即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全部实资到位。如果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也就是实缴资本额低于注册资本额的话,实缴资本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利息费的涉税风险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出借方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

2.借款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了增值税发票;

3.是否存在关联方债资比问题或者实际税负差异问题;

4.是否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是否存在注册资本未完全到位问题。

(作者:张晓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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