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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可以用来税率抵扣吗?
所谓的增值税就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所谓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通常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当期销项税额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额。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税前抵扣的,那么增值税可以用来进行税率抵扣吗?
1. 什么是进项税额?
说到增值税额就离不开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在进行抵扣前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殖税税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用进项税额来进行税前抵扣;只有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产生的行为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
2.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税率抵扣?
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一般情形下比较常用的是凭票抵扣,例如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注的增殖税额;由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的增值税额等情况才可以进行税率抵扣。
3. 纳税人不得用增值税进行抵扣的原因?
特殊情况下纳税人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例如部分业务活动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取得的扣税凭证不合规;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等都不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者要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资格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相比其他税种来说还是比较复杂的,企业如果没有专业的财务会计师,那么最好选择外包财务机构来计税,这样能够避免一些税务风险,规避企业财务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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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资金流向风险监控平台,可以从税务系统内外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协作,扩大协查范围,对承兑汇票、特定资金流向的查询,可委托银行账户开户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作取证,提高取证效率,降低取证成本;另一方面,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银保监会、各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建立银行查询协作平台。对企业账户中多进多出、循环转账、集中大额支付等有明显资金回流特征的业务往来进行风险预警,在实现对可疑资金流向坐地查询的基础上,把通过资金回流伪造支付记录这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遏制在萌芽阶段。除此之外,在检查过程中,当面对类似疑难案件时,检查人员一定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和穷追不舍的勇气,不放过蛛丝马迹,追查到底。
注意增值税的产品范围。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交增值税,企业在进购或者是销售产品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一点,像农业生产的自产农产品,像避孕药品或用具,像旧图书,像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设备仪器,像外国政府无偿援助的进口资源设备等无需缴纳增值税。其次,要结合企业的规模来交税。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要企业和企业的规模,如果是小规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征收额。
一、认清当前出口骗税案件的严重性。甲公司和R公司表面上是正常的经营企业,但也有一些真实的业务,税收支出被纳入骗税的成本预算,以迷惑税务机关。这种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虚开骗税公司,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和迷惑性。 二是重点厘清出口骗税架构的复杂性。站在不法分子的角度思考最终获取利益的渠道和对价,揭开事情的本相,不法分子单纯做出口骗税,虚假的高单价会导致高额的虚假利润,骗税所得会被巨额的企业所得税抵消,得不偿失。因此,必定会同时通过虚列成本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这一点在对此案的分析核查中得到了多处印证。 三是加强职能部门内外配合的协同性。对出口货物的物理结构分析和性能鉴定是本案突破的关键。税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资质,要善于利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证。对于初步判定为偷骗税的案件,可以提前与稽查部门联系,加强风险应对的指导。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查找人员信息,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的效果,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企业在发展中,自然会经常遇到劳动用工与劳务用工的问题。那么劳动用工与劳务用工能够等同吗?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劳动用工与劳务用工是两个概念,所以两者之间不能够划等号。劳动用工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履行好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劳务用工,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并不是劳动合同,所以,用工单位在履行义务的时候是遵守的是劳动协议,那么劳动用工形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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