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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情况 现有有限公司A和B,A是B的全资子公司,A现有利润1,0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且董事会决定全额分配利润给B,B公司收到的A公司分红是否需要再次交税?结论 B公司收到的A子公司上缴的分红,视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在B公司层面做免税处理。计算 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可分配利润未750万;B公司收到750万分红后,B公司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法规依据《中华人民
A企业的利息支出中列支了B银行、C信托、D企业(非金融企业)三种利息,利率分别为8%、12%、11%。现税务局提出A公司付给D企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属于企业间借款,利率不可高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不可高于B银行的利率8%。A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仅可以扣除支付给D企业的部分利息(8%部分),超过的部分(3%部分)需要调整,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利息参考的对象应为金融企业,而不是银行《中华
您可以理解为,公司先收了客户的钱,还未开票给对方,还未确认收入,属于预收款项在财务上是属于公司的负债。
"根据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设置办税员;纳税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1名或2-3名办税员。 而办税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申请涉税事项等各类业务时,必须出示办税员联系卡才能办理。 "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除其他相关费用采用部分列举方式外,均采用正列举方式,同时明确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可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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