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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央广网消息,为促进创业创新,国常会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上周四,一则“创投基金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的消息在创投圈和金融圈迅速传开,令创投圈一片哀嚎。具体来看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政策,在国税总局的检查工作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纠正,也就是说,创投基金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35%。更雪上加霜的是,上述消息称基金过去历年的税收也需按新标准追缴。一些过去几年业绩较好、退出金额较大的基金,需要补缴的税收可达数亿元。这意味着,除了对创建不久的机构构成不小压力之外,这场税收风暴对于成熟的创投基金影响或许更大。
在哀鸿遍野的时候,捷税宝的税务专家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今后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合伙企业进行穿透。
原因一:合伙企业不能对投资收益进行穿透,那么合伙企业本身存在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本身对金融体系会带来大幅度的负面影响,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原因二:国家是不会做丢了西瓜捡芝麻的事情,投资收益20%的税收收入是一定比35%的要低,但是20%的政策是对投资的一种激励政策,让资本涌入市场,带来的经济效益是远远大于多征收的税务收入的。
原因三:我们看一下国家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法律条文上相关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权收益(即分红、股息红利,股权未出售,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股权出售,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在第二条进行了相关的修改,是直接按照20%进行征收,并且实行多年,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上的默许。在这次事件发生如此大的发酵,国家层面也应得到反馈,国家是会做出相关的修改,并支持穿透。
关于是否征收35%的股权转让、投资收益所得税的争论,我们应到对国家保持信任,国家会出台相关细则,让投资市场不会进入寒冬。
如今,捷税宝专家们的看法得到了应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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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不仅包含企业日常经营收入,还包括其他收入:比如违约金收入,逾期未退回的押金收入,补贴收入等等,虽然会计上记录为营业外收入,但税法上这些收入均属于企业应税收入,都应该合并到总收入中计算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很多客户,可能看到有些文,比如同时符合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有资金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等,这种情况下规定了企业对该资金可以作
年度12万申报手工申报表可在如下地址进行下载:也可去税务局大厅领取纸质报表;https://wenku.baidu.com/view/6f59cf50cfc789eb172dc8d1.htmlhttp://www.tax.sh.gov.cn/pub/bsfw/xzzx/bgxz/sbzsl/200912/t20091204_284109.htmlPS:1)适用上海地区:第一种方法:上海地区的个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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