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18-03-05 13:16:28
浏览量 · 6596
摘要: 针对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我们可以做简单的总结归纳,便于相关企业日后操作。 第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针对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我们可以做简单的总结归纳,便于相关企业日后操作。

       第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第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第三、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即刻拥有一对一税务老师

请填写真实信息,我们将有专属税务老师在15分钟内联系您(工作日9:00-18:00)

立即咨询

相关推荐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不可以的,小规模是不超过一定标准免税的,不存在进项抵扣增值税。但是金税盘服务费是可以的。

2016-12-19 15:07:59 997 浏览 · 0 点赞
办理三证合一后,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要换吗?

办理三证合一后,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要换吗?

理论上是要的,但愿登记表在到2018年3月31日有效,在此期间若有相关变更,办理后直接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表》。

2016-12-19 15:07:59 837 浏览 · 0 点赞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016-12-19 15:07:59 805 浏览 · 0 点赞
之前的公司被工商吊销执照,能否重新开一家有限公司

之前的公司被工商吊销执照,能否重新开一家有限公司

不行,被吊销后你会上工商和税务机关的黑名单,工商一般3年自动解除,税务必须缴纳罚款后才能解除。.

2016-12-19 15:07:59 840 浏览 · 0 点赞
跨区迁移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要更改吗?

跨区迁移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要更改吗?

需要变更为新的地址。

2016-12-19 15:07:59 681 浏览 · 0 点赞
什么是库存现金?

什么是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单位为了满足经营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现金。

2016-12-19 15:07:59 638 浏览 · 0 点赞
移动公司充值送手机的活动中,对于个人受赠的手机,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移动公司充值送手机的活动中,对于个人受赠的手机,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购买话费受赠手机的行为,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

2016-12-19 15:07:59 1181 浏览 · 0 点赞
原始凭证遗失了怎么办?

原始凭证遗失了怎么办?

原始凭证遗失处理方法如下所示:1、发票:应到出票单位财务部门复印其存根联,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印章;2、银行回单:可以到银行会计部门复印其底联,并加盖银行结算帐。

2016-12-19 15:07:59 2405 浏览 · 0 点赞
捷税宝总计费用是多少包含哪些服务?

捷税宝总计费用是多少包含哪些服务?

2017年我们根据市场重新调整目前捷税宝第一年的价格为9999元,其中包括政府性、银行性规费以及我们第一年的服务费,以后我们每年只收取代理记账、开具发票、汇算清缴以及年检的服务费大概每月500元左右的服务费。

2016-12-19 15:07:59 794 浏览 · 0 点赞
公示上营业额指的是多久的营业额?

公示上营业额指的是多久的营业额?

您好,公示上营业额是指这一年的收入。

2016-12-19 15:07:59 658 浏览 · 0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