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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的各种问题大汇总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18-03-19 09: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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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发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中的发票联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留存备查认证前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如果发票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中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备查。二、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认


增值税发票


一、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发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中的发票联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留存备查
认证前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如果发票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中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
认证后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 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购买一方可凭销售一方提供的相应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中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认证前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 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购买一方凭销售一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中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中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发票种类,到底有哪些种类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增值税发票

四、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保存多久?
       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等主要的会计档案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已经延长至30年,其他类型的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也延长至10年。


       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装订成册后也属于会计凭证,应该保存10年。 针对以上各位多多提意和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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