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离退休人员未缴纳个税被罚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21-02-10 2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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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现为第一稽查局)对北京卫生法学会的涉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北京卫生法学会2011年至2014年8月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规定按照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离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005484.21元,并于2017年10月23日对北京卫生法学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共计1005484.21元。北京卫生法学会不服,于2017年11月16日向西城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案情:


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现为第一稽查局)对北京卫生法学会的涉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北京卫生法学会2011年至2014年8月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规定按照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离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005484.21元,并于2017年10月23日对北京卫生法学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共计1005484.21元。北京卫生法学会不服,于2017年11月16日向西城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北京卫生法学会观点


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北京卫生法学会的下属机构与事实不符,北京卫生法学会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


第一稽查局核算个税应缴纳税额的,未与纳税义务人核定其收入及工作情况,未考虑纳税义务人存在的差异性,导致核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准确。


第一稽查局观点


医调委不是独立的民事和税收行政法律责任主体,且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不能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北京卫生法学会设立医调委,负有代扣代缴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其在账薄中核算相关人员的工资、劳务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自认是医调委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北京卫生法学会聘用离退休人员,不符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院判决


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解读:


1、个税代缴义务人的认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案中,医调委属于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建立账户,也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资格。北京卫生法学会设立医调委,且医调委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支出等均使用北京卫生法学会账户,证明北京卫生法学会是离退休人员劳务报酬的实际支付方,作为支付方拥有天然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2、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本案中,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应以“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税,并根据北京卫生法学会提供的账簿、工资表计算其应扣未扣个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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