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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专用发票再不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28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遗失声明”还需要登报吗?
当然需要,50号公告只是说明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仅需“发票联复印件”),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仅需“抵扣联复印件”),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金税三期后,上海地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可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了。
注意:必须是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已进行申报的才能开证明单。
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入网址:http://www.tax.sh.gov.cn,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点击“我要办事”中的“证明办理”;
第三步: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第四步:输入企业信息后“登录”(初始密码为法人身份证件号码);
第五步: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发票信息必须按照原发票填写,填写内容为购买方信息和发票信息。检查无误后,使用CA证书签名提交,后续只需等待税务机关的审核了。
第六步:待税务机关完成审核后,就可以在“事项进度”里下载打印啦!拿着打印出来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买方企业就可以堂堂正正地认证抵扣了。
证明单样本如下:
请填写真实信息,我们将有专属税务老师在15分钟内联系您(工作日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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