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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别碰了“虚开”的警戒线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17-09-25 17: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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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10月初,南京栖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称某纺织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随后,警方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该纺织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工商登记为贸易型,非生产型企业。从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统计情况看,该公司成立后至当年11月间一直未开展业务,2015年4月以后也无任何业务。但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这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内业务量巨大,期间共接受进项发票284份,价税合

2016年10月初,南京栖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称某纺织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随后,警方对此事展开调查。


经查,该纺织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工商登记为贸易型,非生产型企业。从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统计情况看,该公司成立后至当年11月间一直未开展业务,2015年4月以后也无任何业务。但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这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内业务量巨大,期间共接受进项发票284份,价税合计3117万余元。


从票面看,所有进项发票的货物品名均为榨油用的棉籽,而所有销项发票的货物品名却是棉纱等棉纺织品,进、销项发票的货物名称是不相符的,也违背正常逻辑。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实际上并无经营场所,也无生产加工场地,是典型的“皮包公司”。


通过对该公司的深入调查,一起涉及全市23家公司,涉案金额逾10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逐渐浮出水面。该纺织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从2011年,在全市成立了23家贸易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围绕服装、纺织。刘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身份证件后,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从外地非法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由于刘某平时行踪不定,稍有风吹草动立即将开设的公司废弃,再重新开设公司。民警经过缜密的侦查之后,通过连续数周的蹲点守候,最终将刘某抓获。


据刘某交代,该公司所有的进、销项发票均为虚开,还有一个同伙徐某,虚开发票的业务都是徐某联系的。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他伙同徐某以收取开票费(价税合计的5%-5.7%)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支付开票费(价税合计的1.8%-2.2%)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通过吃开票费价差从中非法获利数百万元,赃款被二人均分。


刘某被抓获后,警方根据相关线索,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在某老旧民房内将躲藏在此的徐某抓获。随后,警方又根据二人的交代,经数月艰苦细致的侦查工作,陆续抓获24名犯罪嫌疑人。据警方介绍,这起特大虚开增值税案件的涉案金额达到17.68亿元


虚开发票警戒线


什么叫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


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达到法定情节构成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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