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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乙公司决定将其经营的机动车检测站有偿出让给甲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检测站的产权过户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甲公司在办理过户过程中缴纳税款和费用29.9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垫付12.23万元给乙公司缴纳税款。在2019年4月24日,乙公司向H县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增值税49.43万元,附加税4.94万元)。在2019年9月2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收条,称“在今天已收到甲公司过户费用的一半42.14万元,甲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支付29.92万元,剩余费用12.23万元。明确各方应承担具体金额后,多退少补”。在税费结算过程中,乙公司认为过户中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应计入过户费,并按合同约定平均分摊,引起纠纷。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其为乙公司垫付的税费共计2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有义务缴纳不同种类的税款。虽然双方约定“产权过户费用由双方平摊”,但不清楚相关费用是否包含交易过程中双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乙公司被判退还甲公司已垫付的税款12.23万元。乙公司提起上诉,指出合同约定的过户费包括过户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双方约定分担税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在不违反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并没有侵害我国税收征管的国家利益。诉讼前,双方均悉数把应纳税款上缴税务机关,且不存在擅自作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故支持乙公司的上诉理由。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解读:
在交易双方仅概括约定交易费用分摊而没有明确交易费用具体构成的情况下,对于讼争的税收负担是否属于交易费用以及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做法。一审法院遵循严格的标准,认为应由法律规定的纳税主体承担,二审法院则遵循宽松的标准,承认概括约定的效力。在不损害国家税收征管利益和税收公平,双方对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属于交易费用已经构成事实上的确认时,认可概括约定的效力,有利于尊重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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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资金流向风险监控平台,可以从税务系统内外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协作,扩大协查范围,对承兑汇票、特定资金流向的查询,可委托银行账户开户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作取证,提高取证效率,降低取证成本;另一方面,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银保监会、各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建立银行查询协作平台。对企业账户中多进多出、循环转账、集中大额支付等有明显资金回流特征的业务往来进行风险预警,在实现对可疑资金流向坐地查询的基础上,把通过资金回流伪造支付记录这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遏制在萌芽阶段。除此之外,在检查过程中,当面对类似疑难案件时,检查人员一定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和穷追不舍的勇气,不放过蛛丝马迹,追查到底。
一、认清当前出口骗税案件的严重性。甲公司和R公司表面上是正常的经营企业,但也有一些真实的业务,税收支出被纳入骗税的成本预算,以迷惑税务机关。这种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虚开骗税公司,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和迷惑性。 二是重点厘清出口骗税架构的复杂性。站在不法分子的角度思考最终获取利益的渠道和对价,揭开事情的本相,不法分子单纯做出口骗税,虚假的高单价会导致高额的虚假利润,骗税所得会被巨额的企业所得税抵消,得不偿失。因此,必定会同时通过虚列成本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这一点在对此案的分析核查中得到了多处印证。 三是加强职能部门内外配合的协同性。对出口货物的物理结构分析和性能鉴定是本案突破的关键。税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资质,要善于利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证。对于初步判定为偷骗税的案件,可以提前与稽查部门联系,加强风险应对的指导。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查找人员信息,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的效果,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我们知道,在纳税的过程中所缴纳的税种也是有不同的分类和类别,而在计税缴纳的时候,对于不同的税种往往也是会采取不同的计税方式。比如,我们在买卖商品的时候,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也是会缴纳税费的,而在计税的过程中当然也是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像是从价计税便是常用的一种计税方式,对于其中的概念以及特点等等也是大家所关注的问题。那么,下面我们便来详细讨论看看,从价定税是什么意思?从价定税有什么优势呢?希望在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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