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穿帮记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21-02-08 10: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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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特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大成品油销售企业的针对性数据分析预警工作。应探索建立行业虚开违法监控模型,并将存货周转率过高、销货地异常、营业成本畸低等指标纳入其中。在日常风控管理中,如果企业出现上述指标异常,经营活动不符常规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税收核查,对于存在虚开违法重大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案例:

201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洛阳市税务机关发来的已证实虚开函件。来函称,河南X化工公司等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厦门M公司、厦门N公司和厦门L公司,涉及发票份数2125份,涉及金额18.67亿元。


恰在此时,西安的税警办案组来厦,对一个虚开案件的下游企业实施外调,厦门M公司、厦门N公司等3家企业恰是西安在办案件中涉嫌虚开企业的下游企业。3户企业进项发票涉嫌虚开,其是否存在销项虚开行为?检查人员立即对3家企业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厦门M公司、厦门N公司和厦门L公司主要从事成品油批发等业务。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马某、张某和周某。厦门M公司、厦门N公司自2015年7月成立起一直零申报,2016年5月起突然销售额激增,半年时间内,厦门M公司销售额达1.24亿元,厦门N公司销售额达5.11亿元。


厦门L公司则与其他两家不同,该公司2013年成立后,每年销售额300万元左右,并已申报纳税。但蹊跷的是,这家企业与厦门M公司、厦门N公司同期出现销售额激增情况,不到1年时间对外开票额达25.01亿元。


从厦门3家企业的发票数据看,其对外销售的产品均为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进项购入产品也是成品油,进销品名并无异常之处。但洛阳税务机关提供的虚开确认函件中,3家企业涉嫌接受虚开发票的时间与其销售额激增的时间段正好重合。


什么原因致使厦门M公司、厦门N公司和厦门L公司的业务量突然暴增?


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分析了3家企业的受票企业信息,发现其下游受票企业高度重叠,主要受票企业是盘锦H石化贸易公司等两家石化贸易企业和山东S石油化工公司,而且3家企业的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均位于某石油交易中心2楼。检查人员决定,对3户企业实施突击检查。


但实地核查并无收获。厦门某石油交易中心是一个石油产业园区,3家涉案企业在园区内的注册地址仅为4平方米左右的房间,且没有生产经营迹象。此时,税务登记信息中3家企业法定代表人马某、张某和周某的电话已无法拨通。


经查询企业的办税及领票信息,检查人员找到了3家企业的代账会计蔡某。蔡某表示,他只负责3家企业每月发票领用和日常申报业务,对于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并不知情,只知道3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周某。


核查至此,3家疑点企业呈现的异样情形,已明显具有虚开违法特征,且背后有团伙操纵迹象。


为避免税收流失,厦门市税务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决定从涉案企业发票、资金和货物入手深入调查,获取企业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调阅分析厦门M公司等3家企业上游公司的申报信息及进销发票数据,发现3家企业上游公司主要为河南X化工公司等4家企业和陕西Y化工公司等两家企业,这些企业均为贸易企业。核查这些企业进项信息发现,河南和陕西6家企业进项是二甲苯等化工产品,但销项信息显示,其销售给厦门3家公司的产品却是汽油、柴油等成品油,进销迥异。


检查人员扩展核查范围,捋着河南、陕西企业的票流,向上核查其上游企业,却发现,票流最终的源头企业却是厦门3家企业的受票企业——山东S石油化工公司和盘锦H石化贸易公司等3家企业。


扩围的票流核查,让检查人员发现了一条隐秘的票流路径:盘锦和山东的3家公司对外开出化工产品发票给南京Z石油化工公司等两家企业。随后,南京的企业向河南和陕西的6家企业开具化工产品发票。河南和陕西的企业再向其下游的厦门3家企业开具品名为柴油、汽油的成品油发票。最终,在链条的最后一环,厦门3家企业向盘锦和山东的3家企业开具汽油等成品油发票。


这样,经过一系列的“操作”,盘锦H石化贸易公司和山东S石油化工公司等3家企业取得发票的货物品名,就从化工产品变成了成品油。


检查人员奔赴山东、辽宁、陕西等地,调取涉案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及资金往来情况,通过分析比对大量银行账户往来信息,发现盘锦和山东的3家企业与厦门3家企业、河南和陕西的6家企业等涉案企业之间,存在着一条与票流开具方向相反的资金回流路径。其中厦门3家企业每次完成向上游企业的转款后,银行账户内的余额都会迅速转入周某的个人银行卡。


为了夯实证据链,专案组决定反向核查企业购销货物情况。检查人员到厦门3家企业的上游企业河南X化工公司和陕西Y化工公司等6家企业实施外调,发现这些企业与厦门3家公司一样,没有任何运输车辆和产品运输记录。


办案组随即与西安税警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双方交流了陕西、厦门等涉案企业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信息。在违法证据已完备的情况下,厦门、西安两地税警人员协作开展涉案人员抓捕工作,不久陕西Y化工公司等两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刘某、财务马某、业务员吴某等人,以及厦门3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周某和财务谢某等人相继落网。


面对税警双方出示的发票、资金流等翔实证据,犯罪嫌疑人周某、刘某等人最终承认了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的违法事实。


原来,刘某和周某相识于一次化工产品交流会。两人都从事成品油贸易业务,刘某实际控制陕西Y化工公司和河南X化工公司等6家企业,周某手中则控制着厦门M公司等3家企业,两人均觉得石化油品经销行业里“发票生意”有利可图。于是商定由刘某负责联系“买家”——受票油品经营企业,然后各自控制自己手中的企业与买家控制的南京企业“打配合”,最终完成“变票把戏”,向最终的买家虚开成品油发票,使其利用虚开的成品油进项发票偷逃消费税。


经查,周某控制厦门M公司等3家企业,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向盘锦、山东的3家油品经营企业虚开发票3309份,涉及金额31.36亿元,税额5.33亿元。税务机关依法对厦门M公司等3家企业分别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其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涉案违法人员刘某、周某、马某、吴某等8人已被公安机关正式批捕,案件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团伙“变票”虚开案件。涉案人员控制空壳贸易企业,虚假经营,通过“变票”的方式为下游石化企业提供虚开发票,非法牟利,违法行为十分恶劣。本案的成功查办,为各地税务机关加强监管,以及有效打击石化行业类似虚开、“变票”违法行为提供了启示。


税务机关在查处此类虚开违法案件时,应扩展调查视野,目光不应只局限于涉案企业的核查上,应结合前期违法疑点研判,对涉案企业开展链条式综合核查。应以涉案企业为“原点”,结合已有线索,通过对企业票流、业务流、资金流和关键人员等实施延伸调查,挖掘出企业经营伪装下的虚开链条,多点突破,形成组合证据,将案件办成铁案。此外,此类团伙性质的虚开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家企业,查处难度较大,因此税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以提高异地企业查证和人员的排查、布控效率。


针对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特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大成品油销售企业的针对性数据分析预警工作。应探索建立行业虚开违法监控模型,并将存货周转率过高、销货地异常、营业成本畸低等指标纳入其中。在日常风控管理中,如果企业出现上述指标异常,经营活动不符常规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税收核查,对于存在虚开违法重大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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