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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韶关市仁化县税务部门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务部门先后对当地一家企业2014年至2015年度的涉税情况展开调查。重点查阅了改企业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同时通过防伪税控等系统,对该企业的增值税申报数据、涉案发票等重要信息进行了统计比对,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最终掌握了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情况。面对确凿的证据,该企业总经理廖某某、会计刘某某、出纳宋某某等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供认不讳。
事情经过是该企业在2015年2月从散户手中低价收购了一批价值350.18万元的氧化锌原料,但因为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能降低企业税负,用增值税抵扣税款,公司总经理廖某某想到了虚开发票的“歪脑筋”,通过他人开具价税合计共350.18万元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功申报抵扣税款50.88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该公司被判处补缴税款50.88万元,并处以查补税款一倍的罚款50.88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0.86万元,合计112.62万元。公司总经理廖某某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解析:
对于经营者而言,想要通过降低成本的方法来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前提是要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不在追求利益时应注意“边界”,千万不可因为眼前一时的利益,做出触碰法律“红线”的事,否则面临得必然事法律的严惩。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从散户手中低价收购原料。散户的原料之所以低价,恰巧就是因为散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者低价收购,已经在成本上获取到了利益,就应该适可而止,而不是贪婪地将手伸向国家财富!最终,因为蝇头小利,做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荒唐事”,企图再次在税收上获得利益。但最后却因小失大,不但要承受因支付开票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因受到法律惩罚背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当事人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越过了合法性的边界,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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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破产只是注销的一种原因。注销流程还是需要操作。办理注销需提交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
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在征管工作中强化大数据应用。一是应借助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加强在线经济企业票据流和业务模式关联度分析,并将其接受的发票品名和异常变动状态纳入税收风控体系,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第三方涉税信息,通过对企业经营数据与申报数据的动态比对,提高企业涉税异常预警准确性。二是要利用大数据强化企业申报信息后续管理,定期对企业申报数据开展税负变动分析、关联指标变动分析,对于企业收入规模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呈明显反向变动的情况,要及时采取评估、核查等征管措施,化解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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